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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非供述證據",
description="非供述證據就是指沒有經過人的知覺、認識、回憶、講述等表現而存在的證據。因此非供述證據不涉及人的陳述,當然也就不會受到人的知覺、記憶、動機、表達等不可靠的主觀因素所影響,最典型的非供述證據就是「物證」,例如兇刀、血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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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就是指沒有經過人的知覺、認識、回憶、講述等表現而存在的[[證據]]。因此非供述證據不涉及人的[[:陳述意見|陳述]],當然也就不會受到人的知覺、記憶、動機、表達等不可靠的主觀因素所影響,最典型的非供述證據就是「[[物證]]」,例如 兇刀、血衣。
非供述證據是否能被[[法組:法官]]所採用,作為[[:審判]]依據,必須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判斷準則,也就是說,如果合法取得物證,法官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另一方面,如果物證是源自於違法蒐集得到的,「原則上」必須將這個加以排除,不可作為審判依據。
舉例來說,[[刑法:違法搜索|違法搜索]]所得之證物等,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但這時法官可以[[權衡法則|權衡]]真實發現的目的與[[行政法:公共利益]]的維護以及違法取證的嚴重程度,來綜合判斷證據是否可以在審判中採用。
例如 針對涉嫌施用[[刑法: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犯罪取證,若[[警察法規:警察]][[:違法]]強制驗尿或強制抽血這兩種不同手段時,雖然兩者都是違法的取證方法,法官在判斷所取得尿液或血液的證據能力時,可能有不同考量。在強制驗尿的情況,由於這種違法取證的手段對人體沒有侵入性,侵害程度相對輕微,經法官權衡後可能會採用該證據。但是在強制抽血的情況,因為強制抽血會直接侵入人體,侵害程度較強制驗尿嚴重,原則上法官會考量,如果這個證據只是要證明相對較輕的犯罪,而排除將該血液作為證據。
**相關條目**
* 證據種類
* [[人證]]-[[物證]]-[[書證]]([[文書證據]]-[[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被告|被告]]、[[證人]]([[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訊問]]([[形式意義的訊問]]/[[實質意義的訊問]])、[[詢問]]、[[詰問]]
* [[本證]]-[[反證]]
*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 [[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
* [[實質證據]]-[[輔助證據]]
{{tag>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 證據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