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預防性羈押", description="相較於一般性羈押的目的是保全證據,預防性羈押的主要目的是預防危險,對於容易反覆實行、對社會高度危險的犯罪,就可能採取預防性羈押,如詐欺、竊盜、放火等罪。 " ~~ ====== 預防性羈押 ====== 相較於[[一般性羈押]]的目的是保全[[證據]],預防性羈押的主要目的是預防危險,對於容易反覆[[刑法:著手實行|實行]]、對社會高度危險的犯罪,就可能採取預防性羈押, [[刑法:詐欺]]、[[刑法:竊盜]]、[[刑法:放火]]等罪。 == 刑事訴訟法 第 101-1 條 ==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 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第17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75條第1項、第2項之放火罪、第176條之準放火罪、第185-1條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 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第222條之[[刑法: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4條之[[刑法:強制猥褻|強制猥褻罪]]、第224-1條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之[[刑法:乘機性交|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6-1條之[[刑法:強制性交|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227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刑法:殺人|殺人罪]]、第272條之殺[[民法: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77條第1項之[[刑法:傷害|傷害罪]]、第278條第1項之[[刑法:重傷害|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 刑法第296-1條之買賣人口罪、第299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302條之[[刑法:妨害自由|妨害自由罪]]。 - 刑法第304條之[[刑法:強制|強制罪]]、第305條之[[刑法: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危害安全罪]]。 -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 刑法第325條、第326條之搶奪罪、第32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之強盜罪、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第332條之強盜結合罪、第333條之海盜罪、第334條之海盜結合罪。 - 刑法第339條、第339-3條之詐欺罪、第339-4條之加重詐欺罪。 - 刑法第346條之[[刑法:恐嚇取財|恐嚇取財罪]]、第347條第1項、第2項之[[刑法:擄人勒贖|擄人勒贖罪]]、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348-1條之準擄人勒贖罪。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8條之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4條之罪。 - 前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相關條目** * [[約談]] * [[傳喚]] * [[拘提]] * [[一般拘提]] * [[逕行拘提]] * [[緊急拘提]] * [[通緝拘提]] * [[逮捕]] * [[羈押]] * [[一般性羈押]] * [[預防性羈押]] {{tag>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