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description="主要的內容是「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換句話說,總統宣佈「戒嚴」及「發布緊急命令」時,僅須經由行政院會議決議,不需要送交立法院追認。​ " ~~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1947 年 1 月 1 日,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憲法]]》,並定於同年 12 月 25 日施行。但當時國家剛脫離訓政,且面臨第二次國共內戰,許多[[憲法:基本權]]保障無法落實。為了解除[[:行憲]]與[[:戡亂]]的矛盾,政府於是在同年 7 月以「為拯救匪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鞏固國家統一,厲行全國總動員,以勘平共匪叛亂,掃除民主障礙,如期實施憲政,貫徹和平建國方針案」為由,[[:公告]]全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 隔年 4 月,第一屆國民大會依照憲法內的修憲程序,三讀通過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於 5 月 10 日由政府公告[[施行]],其中主要的內容是「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39或第43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換句話說,[[憲法:總統]]宣佈「[[戒嚴]]」及「發布[[行政法:緊急命令]]」時,僅須經由[[憲法:行政院會議]]決議,不需要送交[[憲法:立法院]][[:追認]]。​ 而雖然原先臨時條款明訂於 1950 年 12 月 25 日前,[[憲法:國民大會]]應召開臨時會決定延長或廢止,卻沒如期召開,反而是 1954 年國民大會在台北集會時,[[決議]][[臨時條款]]繼續有效,並取消了到期日。在這之後,國民大會又多次修改臨時條款,擴大總統與國民大會的[[憲法:權限]],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凍結了憲法有關總統僅能[[:連任]]一次的規定,使得臺灣的民主之路,更為坎坷。​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一直到 1991 年 5 月 1 日才廢止,象徵戡亂體制正式結束,80年代風起雲湧的政治、[[社會運動]]自此邁入下一個階段,臺灣也才真正地往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前進。 **相關條目** * [[戒嚴]] * [[憲法]] {{tag>憲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