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包括但不限於", description=" 所謂「包括但不限於」,是關於範圍的概念,實為含(包括)「列舉者」,但不以「列舉者」為限而言。至於列舉以外者是否屬其範圍,仍應從原界定,但原界定有不明者,則此時只能依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之規定探求其真意。" ~~ ====== 包括但不限於 ======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所謂「包括但不限於」,是關於範圍的概念,實為含(包括)「列舉者」,但不以「列舉者」為限而言。至於列舉以外者是否屬其範圍,仍應從原界定,但原界定有不明者,則此時只能依[[民法]]第98條:「解釋[[民法: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之規定探求其真意。 ===== 示例 ===== 舉例來說 甲方與乙方擬定保密[[民法:契約行為|合約]],甲方在定義所認定之[[行政法/營業秘密|商業機密]]資訊範圍,除「任何未被公開揭露且非眾所週知的營業上或技術上之資料或資訊」及「甲方[[民法:交付]]給乙方時被標上如『機密』字樣的資料或資訊」外,尚及於未能界定之其他時,甲方就在[[民法:契約行為|契約]]內另外擬定:「商業機密資訊『包含但不限於』任何未被公開揭露且非眾所週知的營業上或技術上之資料或資訊。…」,以免掛萬漏一。 爾後合作上,若有「任何未被公開揭露且非眾所週知的營業上或技術上之資料或資訊」及「甲方交付給乙方時被標上如『機密』字樣的資料或資訊」以外之商業機密資訊遭洩露時,因「包括但不限於」已將未列舉之情形納入,甲方屆時可依[[民法:違約]]條款要求乙方賠償合約上訂明之[[民法:懲罰性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1項參照) 又如 由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行政法:工資]]:謂[[行政法: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之規定觀之,絕對不能誤會勞動基準法所稱工資,以該明列者為限,明列者以外有所爭議者,應從「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是否為經常性之給與」去推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98年度台上字第446號民事判決等參照) **相關條目** * [[民法:違約金]] {{tag>法律文言用字 民法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