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命令", description="係國家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之授權,而強制實行之公的意思表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凡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必須經由總統以命令公布之,始得生效。 " ~~ ====== 命令 ====== 係國家[[行政法:機關|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之授權,而強制實行之公的[[民法: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凡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必須經由總統以命令[[公布]]之,始得生效。 ===== 類型 ===== 根據命令的類型可分為: - 委任命令:又稱[[行政法:授權命令|授權命令]],各機關根據法律明文規定所發布的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 - 職權命令:各機關本於其固有之職權,不待法律的明文規定,即得發布之命令,作為執行法律支用。 ===== 意義 ===== 命令在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即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尚未完備,各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可發布命令,以補充法律之不足。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