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大理院", description="光緒三十三年,定大理院官制,為全國最高終審機關。宣統元年十二月,公布法院編制法,專設司法機關,掌理民、刑事訴訟,定四級三審,以大理院為第三審,此即為最高法院的起源。民國建立後,百廢待舉,就暫時沿用前清法律,其後十餘年,因軍閥擾攘,若干地區形同割據,司法部門也沒有統一的制度。一直到民國十六年,國民革命軍完成統一,政府奠都南京,改大理院為最高法院,並定最高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 " ~~ ====== 大理院 ====== 清帝國光緒33年,定大理院官制,為全國最高[[終審]]機關。宣統元年12月,公布法院編制法,專設[[法組:司法機關]],掌理民、刑事訴訟,定四級三審,以大理院為[[法組:三級三審制|第三審]],此即為最高法院的起源。 [[中華民國]]建立後,百廢待舉,就暫時沿用清帝國之法律,其後十餘年,因軍閥擾攘,若干地區形同割據,司法部門也沒有統一的制度。一直到民國16年,國民革命軍完成統一,政府奠都南京,改大理院為[[法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並定最高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律文言用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