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始足當之", description="始足當之,其意義為符合某些要件,才能夠成立。換句話說是指「才足夠被認定」或「才符合條件」,用來判斷某個法律上的條件是否滿足。其核心概念是,判斷是否滿足某項法律規定時,必須滿足該規定所要求的客觀條件,否則便不構成被認定的基礎。 " ~~ ====== 始足當之 ====== 始足當之,其意義為符合某些要件,才能夠成立。換句話說是指「才足夠被認定」或「才符合條件」,用來判斷某個法律上的條件是否滿足。其核心概念是,判斷是否滿足某項法律規定時,必須滿足該規定所要求的客觀條件,否則便不構成被認定的基礎。 例如司法院[[憲法:釋字第572號解釋|釋字第572號解釋文]]提及: [[法組:法官|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憲法:大法官釋憲|大法官解釋]]。其中……所謂「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係指[[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 其中始足當之,即是符合前開釋字闡明有關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憲法:違憲|違憲]]之具體理由之定義,才能夠成立。 **相關條目** * [[上揭]] * [[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 [[行政法:並行不悖|並行不悖]] * [[他造]] * [[似屬無憑]] * [[依法即無不合]] {{tag>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