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信任案 ====== 責任內閣制中,國會為迫使[[內閣]]去職的最有效手段之一。1841年,起源於英國。凡採取內閣制的國家,當[[國會]]反對內閣的政策時,即可提出不信任案,採行不信任投票。如果此案通過,內閣即須總辭,或由[[元首]]解散國會,重新改組,以訴諸選民公決。此乃[[反對黨]]制衡[[執政黨]]最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