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description="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行政法: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法: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82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法組:審級制度|審級]][[:救濟]]後,認為其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對於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權有所損害,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裁判[[違憲]](憲法訴訟法第83條): - 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 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 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地方自治團體聲請時,應在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的[[行訴:不變期間]]內提出。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憲法 憲法訴訟法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