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居住權", description="也做「適當住房權」,居住權的意義,在保障人們「安居」樂業。每個人都需要有個家,而國家有義務逐步實現這個理想。 " ~~ ====== 居住權 ====== 也做「適當住房權」,居住權的意義,在保障人們「安居」樂業。每個人都需要有個家,而國家有[[:義務]]逐步實現這個理想。 根據2009年成為國內法化[[刑法:兩公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指出,居住權是「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憲法:權利]]……所有人都應受一定程度的保有權保障,以確保得到[[:法律]]保護而免遭強制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這裡的「保有權保障」(security of tenure)意味著,不管是什麼形式的居住,例如自有房屋、租用、共居、非正規住居或其它,都應該被尊重。 ===== 相關法條 ===== ==== 《憲法》 ==== 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 第10條第1項前段:「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 * 第11條第1項前段:「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 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之適當住房權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第17條第1項:「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民法:名譽權|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 第28條第1項規定:「締約各國確認身心障礙者有權為自己及家人得到適足的生活水平,包括適足的食物、衣物、住房,並有權不斷改善生活條件;締約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基於無身心障礙的歧視下保障和促進這一權利的實現。」 上開憲法、公約內容旨在保障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權|自由]],國家應讓國民有適當居住生活環境,保護家庭, 不受非法侵擾、破壞,身心障礙者亦得相當生活水平,即「適當住房權」之目的在使每個人都能享有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之適當權利,斷非賦予非法占用他人[[民法:財產權|財產]]之權利,或取得與合法權利。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憲法 基本權 權利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