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武器平等原則", description="「武器平等原則」乃一憲法與程序法原則。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警察與檢察官,對於刑事訴訟程序與相關規定均非常熟稔,尤其檢察官更是法律專業人士。因此接受偵訊的嫌疑人一方,也應該同樣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人協助,以完整主張自己應有的權益,否則在整個程序中,將明顯出現一方武器精良,一方手無寸鐵不平等情形。 " ~~ ====== 武器平等原則 ====== //(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Arms)// 「武器平等原則」乃一[[:憲法|憲法]]與[[:程序法]]原則。代表國家[[行政法:公權力]]的[[刑訴:司法警察]]與[[刑訴:檢察官]],對於刑事訴訟程序與相關規定均非常熟稔,尤其檢察官更是法律專業人士。因此接受[[刑訴:偵訊]]的[[刑訴:犯罪嫌疑人|嫌疑人]]一方,也應該同樣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人協助,以完整主張自己應有的權益,否則在整個程序中,將明顯出現一方武器精良,一方手無寸鐵不平等情形。 ===== 意義 ===== ==== 形式上意義 ==== 武器平等原則意謂[[:當事人]]於[[:法院]]或[[法組:法官|法官]]前之平等地位,任一當事人不論其為[[:原告]]或[[刑訴:被告|被告]],亦不論是否具有不同之身分、階級、地位,於[[:法律]]前均一律平等; ==== 實質上意義 ==== 強調當事人於法院前之實質性程序地位之平等性(等值性),其不僅強調於立法制度上當事人應獲有同等訴訟程序上之地位,且強調程序上之機會平等性,並認為法院除不得恣意對任一方為有利或不利之偏私[[法組:訴訟指揮權|訴訟指揮]]外,並應注意在程序法上法則之解釋適用、調整當事人事實上之不平等性。此一原則對於[[: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程序]]中相關制度之立法論或解釋論具有重要之指導功能。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憲法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