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生存權", description="法律通說認為生存權保障之範圍包括「生命權」與「維持最低之生活的權利」。 " ~~ ====== 生存權 ====== //(Right to life)// [[:法律]]通說認為生存權保障之範圍包括「[[生命權]]」與「維持最低之生活的權利」。 我國憲法並無明文保障「生命權」,生存權原應該僅限於經濟上的生存權保障,意義為向國家要求確保生存或生活上必要條件之[[權利]],屬於人權體系中[[社會權]]之一環,是為保障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維持最低限度之生活水準,所發展而成的基本人權。 惟生命權係人權保障之最基本之處,沒有生命權保障,其他[[基本權]]保障再多,就如同沒有靈魂的軀殼,因而學者們從憲法條文尋求能用來解釋以保障生命權,進而將「生命權」那入「生存權」解釋範圍。 ===== 效力 ===== 學說認為有三種程度上之不同之標準: * 最低生存水準 * 最低限度的[[健康權|健康]]及文化生活 * 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憲法 基本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