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秘密通訊自由", description="秘密通訊自由屬於對於言論自由的表達管道之一,而憲法特別將此類視為基本權加以保障,其背後亦有賦予個人人格與隱私權之深層意義,基於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國家在非有法令依據的情形之下,不可任意對人民秘密通訊之內容加以侵擾、侵犯。而此指之秘密係屬於個人化之事項,即個人可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使他人知曉之事項。 " ~~ ====== 秘密通訊自由 ====== 秘密通訊自由屬於對於[[言論自由]]的表達管道之一,而憲法特別將此類視為[[基本權]]加以保障,其背後亦有賦予[[民法:人格權|個人人格]]與[[民法:隱私權]]之深層意義: 基於[[秘密]][[通訊]][[自由權|自由]]之保障,國家在非有[[:法令]]依據的情形之下,不可任意對人民秘密通訊之內容加以侵擾、侵犯。 ===== 保障主體 ===== 秘密通訊自由除了保障寄件者外,亦應包含收件者,此即是因通訊具雙方性本質。正如同[[法組:大法官]]在[[釋字631號解釋]]表示:「……[[刑訴:通訊監察]]之執行,除[[刑訴:通訊監察書]]上所載受監察人外,可能同時侵害無辜『[[:第三人]]』之秘密通訊自由,由此可知通訊的另一方亦受到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憲法 權利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