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釋字第118號", description=" " ~~ ====== 釋字第118號-釋43號更正裁定以原判決推事參與為必要? ====== ===== 解釋爭點 ===== 釋43號更正裁定以原判決推事參與為必要? ===== 解釋文 =====   [[釋字第43號解釋|本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之更正[[:裁定|裁定]],不以原判決推事之參與為必要。 ===== 理由書 =====   本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所稱得以裁定更正之刑事判決,係以該判決中之文字顯屬誤寫者而言。此項更正,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裁定自不以原判決推事之參與為必要。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謝冠生 **大法官** 胡伯岳 徐步垣 黃正銘 史延程 諸葛魯 史尚寬 景佐綱 黃演渥 金世鼎 曾繁康 王之倧 林紀東 洪應灶 黃 亮 王昌華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憲法 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