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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不動產",
description="民法上所規定的物,分為動產及不動產。不動產是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非經破壞變更不能移動的物,包含土地以及附著於土地上之定著物(如:輕便軌道、房屋等);另外不動產之出產物未分離者(如: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為該不動產之構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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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 ======
//(real property/immovales)//
民法上所規定的物,分為[[動產]]及不動產。不動產是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非經破壞變更不能移動的物,包含土地以及附著於土地上之[[定著物]](如 輕便軌道、房屋等);另外不動產之出產物未分離者(如 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為該不動產之構成部分。
* 土地:屬地球之一部,且人力所能支配者,包括地表、地上及地下,然而土地中之礦產,係屬國家所有之獨立不動產。
* 土地之定著物:非屬土地之構成部分,而繼續密接於土地獨立供人使用之物,須具備獨立經濟性、固定性及繼續性。
* 未分離前之土地出產物:而與土地分離後則不屬不動產。
不動產通常價值較高,移動不易,且不易增加,與社會經濟關係密切,因而在民法對不動產物權,在[[物權]]種類、變動要件、得喪原因及效力有異於動產之規定。不動產物權基本上以[[:登記]]為生效或對抗要件,[[地上權]](包括普通地上權、[[區分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為不動產特有的法定物權。
**相關條目**
* 物的學理分類
* [[融通物]]- [[不融通物]]
* [[可分物]]-[[不可分物]]
* [[代替物]]-[[不代替物]]
* [[消費物]]-[[非消費物]]
* [[單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 [[特定物]]-[[種類物]]
* 物的法律上分類
* [[動產]]-[[不動產]]
* [[主物]]-[[從物]]
* [[原物]]-[[孳息]]
* 成分
* [[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
{{tag>民法 民法總則 物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