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不動產債權契約之公證", description="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若法律無特別規定,不動產買賣、贈與等契約之當事人只要口頭應允,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依法無須另行簽訂書面,亦無須公證。惟民法第166-1條規定,為要求不動產移轉時之要式性:「(一)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二)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該法條尚未經行政院訂立施行日期(修法時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為民法中唯一已公布但未施行之條文。 " ~~ ====== 不動產債權契約之公證 ======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若法律無特別規定,[[不動產]]買賣、[[贈與]]等契約之當事人只要口頭應允,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依法無須另行簽訂[[:書面]],亦無須[[公證]]。 惟民法第166-1條規定,為要求不動產移轉時之[[要式契約|要式性]]: - [[契約行為|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物|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行政法:移轉登記|移轉]]、設定或[[行政法:變更登記|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該法條尚未經行政院訂立施行日期(當時修法時指明:施行日期由[[憲法:行政院]]會同[[憲法:司法院]]另定之),為民法中唯一已[[:公布]]但未施行之條文。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