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事變責任", description="事變責任是最重的責任,其中的通常事變責任,係指對於債務人若因不可抗力(如天災)所致之損害,原則上毋須負責。(例如參見民法第606條) " ~~ ====== 事變責任 ====== 事變責任是最重的責任,非因[[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過失]]所發生之變故,亦即債務人係負擔「[[無過失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 事變,除[[:法律]]有規定外(如民法第231、606條),原則上係不可[[:歸責]]之事由。也就是債務人原則上只對自己的[[刑法:故意]]或過失負責。 ===== 概分 ===== 事變責任可分為[[不可抗力責任]]及[[通常事變責任]]。 * 不可抗力責任:係指由不可預測或不可避免之自然力造成之變故。對於因不可抗力(如天災)所致之損害,原則上仍應負責。 * 通常事變責任:指由[[:第三人]]介入造成之變故,債務人縱盡其應盡的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的事故。 == 民法 第606條 ==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 * [[歸責事由]] * [[事變責任]] * [[不可抗力責任]] * [[通常事變責任]] * [[過失|過失責任]] * [[重大過失|重大過失責任]] * [[具體輕過失|具體輕過失責任]] * [[抽象輕過失]] * [[故意責任]] {{tag>民法 歸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