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代位權", description="代位權係指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向其第三債務人行使債權人之權利。代位權為債權人之固有權利,係為自己之利益行使權利。 " ~~ ====== 代位權 ====== //(subrogation/Surrogation)// 代位權係指[[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其[[憲法:權利]]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向其第三債務人行使債權人之權利。代位權為債權人之固有權利,係為自己之利益行使權利。 舉例說明 假設A欠B一百萬,然而C欠A一百萬,在此關係中,如果A不去向C行使權利討回一百萬,使自己處於無[[:資力]]返還B的情況,造成B無法順利向A討回債務,此時,B就有權利去替代A的權利,向C請求返還一百萬給A,而由B代為受領。 ===== 要件 ===== - 保全債權:須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性,即債權有不能受[[清償]]之危險時,債權人才得代替債務人行使其對第三人之債權。 -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時:債務人對於本身之債權,應當行使卻沒有行使,進而對債權人的債權產生不利影響。因此,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有間接的損害時,即有行使「代位權」的必要。 **相關條目** * [[民法:代位權]] * [[民法:撤銷訴權]] {{tag>民法 民法債編 債之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