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代理權(民法)",
description="基於法律規定或本人的授權而取得的一種法律上地位。合法取得代理權的代理人可以代理本人為意思表示及代受意思表示,代理行為的效力,直接及於本人。代理人得代理本人為財產行為(如:簽訂買賣契約、訂定抵押權設定契約等), 但身分行為(如:結婚、離婚等),原則上必須本人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
~~
====== 代理權(民法) ======
基於[[:法律]]規定或本人的授權而取得的一種法律上地位。合法取得代理權的[[代理人]]可以代理本人為[[意思表示]]及代受意思表示,代理行為的效力,直接及於本人。
代理人得代理本人為財產行為(如 簽訂[[買賣契約]]、訂定抵押權設定契約等), 但身分行為(如 結婚、離婚等),原則上必須本人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 意義 =====
代理得使[[自然人]]或[[法人]]藉代理人替其從事[[法律行為]]而擴張私法自治之範圍,並補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為有效意思表示之情形,而使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以參與社會上之活動。
原則上法律行為皆得代理,而身分行為多不得代理,但仍有例外;而[[事實行為]]及[[侵權行為]]則不得代理。
===== 要件 =====
代理要件包括:
* 表明代理意旨
* 以本人名義為之
* 代理人具代理權
*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 代理容許性
刑事案件上辯護人的代理權,請參照[[刑訴:代理權|代理權(刑訴)]]
**相關條目**
* [[有權代理]] - [[無權代理]] - [[表見代理]]
* [[直接代理]] - [[間接代理]]
* [[法定代理]] - [[意定代理]]
* [[積極代理]] - [[消極代理]]
* [[一般代理]] - [[特別代理]]
* [[單獨代理]] - [[共同代理]]
* [[本代理]] - [[複代理]]
{{tag>民法 民法總則 代理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