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意之債 ====== 乃[[債務人]]或[[債權人]]得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之債。然任意之債,其給付物為特定,代替給付僅居於補充地位。 此種得以他種給付代替之權,稱為[[代替權]]或補充權。得代替之人,須有代替權,而無代替權者,僅得為原來之給付或請求為原定給付。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