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住所", description="住所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人),從事各種活動,在法律上必須的生活上之中心點或準據點,使法律關係之認定上有標準。一般而言,住所的要件有久住之意思(主觀)及居住之事實(客觀)。法律規定一人不得同時有兩個住所。 " ~~ ====== 住所(domicilium/domicile) ====== 住所為[[憲法:權利]][[:義務]]的主體(人),從事各種活動,在[[:法律]]上必須的生活上之中心點或準據點,使[[法律關係]]之認定上有標準。 ===== 要件 ===== 一般而言,住所的要件有: * 主觀:**久住之意思** * 客觀:居住之事實 * 限制:法律規定一人不得同時有兩個住所。 ===== 類型 ===== * [[意定住所]]:為當事人所設定之住所。 * [[法定住所]]:為[[:法律]]所規定之住所。 \\ 夫妻之住所(民法第1002條)、[[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住所(民法第21條)、住所無可考之人(民法第22條第1款)、我國無[[居所]]之人(民法第22條第2款)的住所認定。 **相關條目** * 住居所 * [[住所]] * [[意定住所]] * [[法定住所]] * [[擬制住所]] * [[居所]] {{tag>民法 民法總則 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