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侵害肖像權", description="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雖未法律明文規定,對肖像權侵害的行為原則即具有,但得因一定事由阻卻違法,如:當事人允諾。根據目前的實務見解,認定肖像權的侵害行為主要有 3 種類型:肖像之作成、肖像之公開、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 ====== 侵害肖像權 ====== [[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雖未[[:法律]]明文規定,對肖像權侵害的行為原則即具有,但得因一定事由阻卻違法,如:當事人允諾。 ~~NOTOC~~ ===== 侵害行為類型 ===== 根據目前的實務見解,認定肖像權的[[侵權行為|侵害行為]]主要有 3 種類型: ==== 肖像之作成 ==== 指未經本人同意,以拍攝、繪畫、雕塑等行為對他人的肖像進行重製,根據實務判決的見解,只要有作成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不以「公開」或是「以此營利」為必要。 ==== 肖像之公開 ==== 未經本人同意,將他人的肖像以電視、網路、新聞雜誌等管道公開傳播的行為。 ==== 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 未經本人同意,將他人的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商品或服務來販售或推銷等。 ===== 與名譽減損無關 ===== 只要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就可能成立侵害肖像權,與名譽是否減損無關。「名譽減損」係[[名譽權]]的問題,無法直接以「名譽是否減損」成為侵害肖像權的阻卻違法事由。說白點,就是他人名譽即便沒有受損,也無法主張未經同意使用肖像是沒有問題的。 ===== 「著作人格權」優先於「財產權」 ===== 著作財產內若涉及他人肖像,應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方得使用此隱含他人肖像的著作財產。簡單來說,即便取得[[行政法:著作財產權]],並非當然取得裡頭所涉及的肖像權。 ===== 受侵害可請求事項 ===== - 請求除去 - 請求金錢賠償 - 請求精神慰撫金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