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保證人", description="為他人的債務,負保證清償責任的人。現代人日常生活中,經常可見親戚朋友間拜託作保,在法律上所謂保證分為「普通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二者最主要的差異在於保證人所負的清償責任。 " ~~ ====== 保證人 ====== 為他人的[[債務]],負保證[[清償]]責任的人。 現代人日常生活中,經常可見親戚朋友間拜託作保,在[[:法律]]上所謂保證分為「普通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二者最主要的差異在於保證人所負的清償責任。 ===== 類型 ===== ==== 普通保證 ==== 依據民法規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也就是債權人在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拍賣]]),而且強制執行沒有效果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追討,此為「[[先訴抗辯權]]」。 ==== 連帶保證 ==== 所謂連帶保證人即是拋棄上述的先訴抗辯權,換句話說,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而言,是處於相同的還款地位,即一旦主債務人的財務發生狀況,債權人(如銀行、當初的放款人等)可以直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其一催討欠款,甚至可以同時對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一併求償。因此,在替人作保時,務必思慮周全。萬一連帶保證人不幸過世,他的繼承人又未在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則表示願意繼承此連帶保證債務,將來債權人可[[查封]]拍賣各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車輛、股票、銀行存款及每月薪資1/3等等。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