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保證契約", description="保證契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替債權人負履行責任的契約。保證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保證契約即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保證契約是以擔保主債務之履行為目的,故保證契約成立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負有擔保之責。" ~~ ====== 保證契約 ====== 保證契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替[[債權人]]負履行責任的[[契約行為|契約]]。 ===== 類型 ===== 保證契約包括: - 一般保證:債務人財產經[[強制執行]]沒有效果後,得向保證人求償; - 連帶保證:保證人與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 人事保證:債務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負賠償責任,僱用人不能依其他方法受[[:賠償]]時,得向保證人求償。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由此可知,保證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保證契約即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保證契約是以[[擔保]]主債務之履行為目的,故保證契約成立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負有[[擔保]]之責。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