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債務承擔", description="債務承擔係指不變更債務之同一性,原債之關係並不消滅,而由第三人承受該債務或加入債之關係而成為債務人之情形。若原債之關係消滅而成立新債之關係,債之同一性已變更,則為債之更改。 " ~~ ====== 債務承擔 ====== 債務承擔係指不變更[[債務]]之同一性,原[[債之關係]]並不消滅,而由[[:第三人|第三人]]承受該債務或加入債之關係而成為[[債務人]]之情形。若原債之關係消滅而成立新債之關係,債之同一性已變更,則為債之更改。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民法第300條)。 例如 購買[[不動產]]時,承擔設定於該不動產的[[抵押權]]及債務;購買汽車時,承擔出賣人尚未[[清償]]的分期付款。在債權讓與的情形,其所要保護的是債務人,在債務承擔,因於契約生效後,原債務人即脫離債務關係,乃發生如何保護新的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問題。 ===== 類型 ===== ==== 法定併存債務承擔 ==== 債務承擔後,舊債務人**仍須**與新債務人一併負責,又可分為: - 概括承受 - 營業合併 ==== 免責債務承擔 ==== 債務承擔後,舊債務人**不須**與新債務人一併負責。 ===== 承擔關係與效力 ===== - 承擔人(指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契約成立時,債務即移轉於承擔人(民法第300條)。 - 承擔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契約成立後,**須經債權人承認**,始對其生效(民法第301條)。 - 承擔人得以「債務人因法律關係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亦不得以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對抗債權人。(民法第303條) **相關條目** * [[債之移轉]] * [[債權讓與]] * [[債務承擔]] * [[併存之債務承擔]] - [[免責之債務承擔]] {{tag>民法 民法債編 債之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