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債權", description="可以請求特定人給付特定或不特定的金錢或物品,或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 ~~ ====== 債權 ====== //(obligation/Obligation/obligation)// 可以請求特定人[[給付]]特定或不特定的金錢或物品,或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作為|不為一定行為]]的[[憲法:權利|權利]]。 例如 甲與乙約定,由甲以新台幣500萬元向乙[[買賣契約|購買]]A屋,根據該項約定,甲可請求乙[[交付|交付]]A屋,乙則可以請求甲支付500萬元。也就是甲對乙有[[請求權|請求]]交付A屋的債權,乙對甲則有請求交付500萬元的[[債權]]。 ===== 效力 ===== - **受領保持力**:[[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提出之[[給付]]將因該「債權」而保有該等[[給付]]。此時「債權」即成為債權人保有該給付的「法律上原因」而不會成立[[不當得利]]。 - **訴請履行力**:債權人於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而提出給付時,得提起[[:訴訟]]請求債務人履行給付。 - **強制執行力**:當債權人取得[[:法院]]的[[執行名義]]後,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 **相關條目** * [[財產權]] * [[債權]]—[[債權平等原則]] * [[物權]]—[[準物權]] * [[無體財產權]] {{tag>民法 民法總則 權利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