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債權物權化", description="係指使原僅具相對性的債權,亦被賦予具有對任何第三人均有效的絕對性,而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係債權相對性之例外。債權一般而言,係在特定人與特定人之間具有拘束力,就是所謂債之關係的相對性,即其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債權物權化的法律效果不一而足,原則上係屬立法者的形成空間。最典型之債權物權化為民法第425條第1項之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為租賃權物權化,是物權優先於債權的例外,賦予租賃權以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承租人之承租權優先於受讓人之租賃物所有權。目前債權物權化之立法,較重要者有「預告登記之債權物權化」、「租賃契約物權化」及「分管契約物權化」。" ~~ ====== 債權物權化 ====== 係指使原僅具[[債權相對性原則|相對性]]的[[債權]],亦被賦予具有對任何第三人均有效的絕對性,而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係債權相對性之例外。債權一般而言,係在特定人與特定人之間具有拘束力,就是所謂債之關係的相對性,即其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債權物權化的[[行政法:法律效果]]不一而足,原則上係屬立法者的形成空間。 最典型之債權物權化為[[:民法|民法]]第425條第1項之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為租賃權物權化,是[[物權]]優先於債權的例外,賦予租賃權以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承租人之承租權優先於受讓人之租賃物[[所有權]]。 目前債權物權化之立法,較重要者有「[[行政法:預告登記]]之債權物權化」、「租賃契約物權化」及「[[分管契約]]物權化」。 ===== 要件 ===== 債權可以物權化的關鍵在於「[[公示主義|公示性]]」,即透過債權的「公示基礎」使第三人可以認識該債權存在,進而發生物權效力以拘束第三人。 **相關條目** * [[買賣不破租賃]] {{tag>民法 物權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