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判決離婚", description="夫妻間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事由,而請求法院以判決宣告離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 " ~~ ====== 判決離婚 ====== 夫妻間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事由,而請求[[:法院]]以[[:判決]]宣告[[離婚]]。 == 民法 第1052條 ==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刑法: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民法:合意]][[刑法: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民法: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刑法: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刑法:意圖]][[刑法:殺人|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因[[刑法:故意]][[刑法:犯罪]],經判處[[刑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相關條目** * [[離婚]] - [[離婚無效]] * [[兩願離婚]] * [[判決離婚]] * [[見證人]] {{tag>民法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