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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創設繼受取得",
description="創設繼受取得係就他人既存之權利,創設新權利而繼受取得新權利,此種繼受取得,被繼受人仍保有其原本之權利,只特別為繼受人創設新權利。後權利係基於前權利而取得,能理解為後權利為前權利內容之一部,故仍屬於繼受取得。如他人土地所有權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等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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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設繼受取得 ======
創設繼受取得係就他人既存之[[憲法:權利]],創設新權利而繼受取得新權利,此種繼受取得,被繼受人仍保有其原本之權利,只特別為繼受人創設新權利。後權利係基於前權利而取得,能理解為後權利為前權利內容之一部,故仍屬於繼受取得。
如 他人土地[[所有權]]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等數之。
== 民法 第867條 ==
*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74 年台抗字第 431 號)
舉例來說 原所有權人A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出售予B,原抵押權人在A未依約清償債務的時候,仍有權聲請法院查封拍賣該已出售予B之房地產,並不因原所有權人A將房地產出售而受影響。
**相關條目**
* [[權利取得]]
* [[原始取得]]
* [[繼受取得]]
* [[移轉繼受取得]]
* [[創設繼受取得]]
* [[權利變更]]
* [[主體變更]]
* [[客體變更]]
* [[權利消滅]]
* [[絕對消滅]]
* [[相對消滅]]
{{tag>民法 權利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