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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動產",
description="民法上所規定的物,分為動產及不動產。動產為移動後仍不改變性質、損害經濟效用及經濟價值的物,多數國家未以法律明文列舉,多認為不動產及定著物以外之物即屬動產,如英國、日本、台灣及中國等,而法國民法採列舉方式定義動產,法律上能支配控制的各種自然力、與土地分離後的花草、果實也屬動產,如電腦、台車等均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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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產 ======
民法上所規定的物,分為動產及[[不動產]]。
動產為移動後仍不改變性質、損害經濟效用及經濟價值的物,多數國家未以[[:法律]]明文列舉,多認為不動產及[[定著物]]以外之物即屬動產,如 英國、日本、台灣及中國等,而法國民法採列舉方式定義動產,法律上能支配控制的各種自然力、與土地分離後的花草、果實也屬動產,如電腦、台車等均屬之。
動產物權可為[[所有權]]、[[質權]]、[[留置權]]、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
一般動產於移轉時多不須[[:登記]],僅[[交付|交付]]即完成移轉。而價值較高,交易上習慣以較慎重方式為之的動產,稱為[[準不動產]],於[[所有權移轉]]、[[租賃契約|租賃]]、[[抵押權|抵押]]等情況多須登記。
如 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屬準不動產。
**相關條目**
* 物的學理分類
* [[融通物]]- [[不融通物]]
* [[可分物]]-[[不可分物]]
* [[代替物]]-[[不代替物]]
* [[消費物]]-[[非消費物]]
* [[單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 [[特定物]]-[[種類物]]
* 物的法律上分類
* [[動產]]-[[不動產]]
* [[主物]]-[[從物]]
* [[原物]]-[[孳息]]
* 成分
* [[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
{{tag>民法 民法總則 物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