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受益人", description="基於他人的法律行為 (包括無償、有償行為)或因行政處分而受有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相當多的法規均有所謂受益人的規定,如保險法第5條、信託法第1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行政訴訟法第15-2條、民法第24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81條等。例如:保險法上的受益人,即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 ~~ ====== 受益人 ====== 基於他人的[[法律行為]] (包括[[無償行為|無償]]、[[有償行為]])或因[[行政法:行政處分|行政處分]]而受有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 相當多的法規均有所謂受益人的規定,如《保險法》第5條、《信託法》第1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行政訴訟法第15-2條、民法第24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81條等。 ===== 保險契約上的受益人 ===== 《保險法》上的受益人,是「經[[要保人]]指定」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享有賠償(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 義務: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 權利:賠償請求權 == 最高法院97台上2087號判決 == 倘[[保險契約]]約定有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該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即享有請求給付保險金之[[憲法:權利]],而不論該受益人是否為法定繼承人。至該受益人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 ===== 信賴不值得保護 ===== - 以[[詐欺]]、[[脅迫]]或[[刑法:賄賂]]方法,使[[行政法: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法:行政處分]]者。 -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 明知[[行政法: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民法 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