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可歸責事由(民事)", description="指對於損害或結果的發生,有應歸咎的原因存在。現行民法採取過失責任主義(民法第220條第1項)從民事責任歸責的角度,所謂可歸責事由,原則上是指抽象過失而言。例如:民法第225條、第226條、第227條均規定債務人就債務不履行有可歸責事由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可歸責事由(民事) ====== 指對於損害或結果的發生,有應歸咎的原因存在。現行民法採取[[過失責任主義]](民法第220條第1項)從民事責任[[:歸責]]的角度,所謂可歸責事由,原則上是指抽象過失而言。 例如:民法第225條、第226條、第227條均規定[[債務人]]就[[債務]]不履行有可歸責事由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是指發生不能履行其義務的結果,可以歸咎於債務人(因為債務人的故意過失、跟債務人有關的問題),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條目** * [[刑法:故意|故意]] * [[過失|過失]] {{tag>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