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同居義務", description="無論是夫妻或相同性別之二人,結婚係以共同生活為原則,所以雙方有在同一住居所共同生活的義務。 " ~~ ====== 同居義務 ====== 無論是夫妻或相同性別之二人,結婚係以共同生活為原則,所以雙方有在同一[[住所|住居所]]共同生活的[[:義務]]。 ===== 過去實務曾認定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 * [[不堪同居之虐待|不堪他方親屬虐待]](18年上字第2641號判例) * 夫納妾(23年上字第1061號判例) * 就業需求(從[[憲法:釋字第452號解釋]]推論) ===== 以下則非屬正當理由 ===== * 一方缺乏常識(29渝上字916號判例) * 妻將自己的特有[[民法:財產權|財產]]帶回母家(33上字6344號判例) * 一方矢志為[[:僧尼]](院字第1878號解釋) == 民法 第1001條 == *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1條 == * [[永久結合關係|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