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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同居義務",
description="無論是夫妻或相同性別之二人,結婚係以共同生活為原則,所以雙方有在同一住居所共同生活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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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義務 ======
無論是夫妻或相同性別之二人,結婚係以共同生活為原則,所以雙方有在同一[[住所|住居所]]共同生活的[[:義務]]。
===== 過去實務曾認定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
* [[不堪同居之虐待|不堪他方親屬虐待]](18年上字第2641號判例)
* 夫納妾(23年上字第1061號判例)
* 就業需求(從[[憲法:釋字第452號解釋]]推論)
===== 以下則非屬正當理由 =====
* 一方缺乏常識(29渝上字916號判例)
* 妻將自己的特有[[民法:財產權|財產]]帶回母家(33上字6344號判例)
* 一方矢志為[[:僧尼]](院字第1878號解釋)
== 民法 第1001條 ==
*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1條 ==
* [[永久結合關係|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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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民法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