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同時存在原則", description="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 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此稱之為「同時存在之原則」。依照民法第7條及第1166條可知,胎兒為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 ====== 同時存在原則 ====== 係指成為[[繼承人]]的要件之一,即「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同時,繼承人必須生存始具有[[權利能力]],而得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根據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 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 依照民法第7條及第1166條可知,胎兒為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 民法 第7條 ==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民法 第1166條 == -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 民法 第 11 條 ==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相關條目** * [[分割遺產]] {{tag>民法 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