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回復名譽", description="對於名譽權被侵害者,填補或回復其名譽。常見的方式有:給付金錢或登報道歉等。然而,以判決要求強制道歉已被宣告違憲。 " ~~ ====== 回復名譽 ====== 對於[[名譽權]]被侵害者,填補或回復其名譽。實務常見的方式有:[[給付]]金錢或登報道歉等。然而,以判決要求強制道歉已被宣告違憲。 ===== 強制道歉違憲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022年2月25日,做出[[憲法:憲法法庭]][[:判決]],變更了656號解釋的結論,宣告[[憲法:違憲]]。並且在[[:主文]]中明白表示:「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 ===== 憲法變遷下的憲法解釋 ===== [[憲法:釋字656號解釋]]認為強制道歉,涉及到[[憲法:言論自由]]的限制,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言論自由也保障不表意自由。不表意的自由,又涉及到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 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除了言論自由外,另外也認為當加害人是[[自然人]]時,也涉及到憲法保障的「思想自由」,理由指出:「思想自由保障人民之良心、思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應受絕對保障,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相關條目** * [[憲法:自由權]] * [[憲法:言論自由]] {{tag>民法 憲法 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