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好意施惠行為", description="指得是社會上人與人間相互體諒的行為。 此種行為並不具有法律上效力,即不會發生契約關係。但好意施惠行為仍然有可能促成其他的行為,例如侵權行為。按當事人間之約定欠缺法律行為上之效果意思,而係基於人際交往之情誼或本於善意為基礎者,因當事人間欠缺意思表示存在,而無意思表示之合致,即不得認為成立契約,雙方間應僅為無契約上拘束力之「好意施惠」關係。判斷其區別之基準,除分別其為有償或無償行為之不同外,並應斟酌交易習慣及當事人利益,基於誠信原則,從施惠人之觀點予以綜合考量後認定之。故非屬契約之「好意施惠」行為,於當事人一方未履行該行為時,受利益之一方並無履行請求權,亦不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 ~~ ====== 好意施惠行為 ====== 指得是社會上人與人間相互體諒的行為。 此種行為並不具有[[:法律]]上效力,即不會發生[[契約行為|契約關係]]。但好意施惠行為仍然有可能促成其他的行為,例如[[侵權行為]]。 甲邀請乙吃飯或載乙一程,乙並不具有法律上對甲的[[請求權]]。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48號民事判決要旨 == 按當事人間之約定欠缺[[法律行為]]上之[[效果意思]],而係基於人際交往之情誼或本於善意為基礎者,因當事人間欠缺[[意思表示]]存在,而無意思表示之合致,即不得認為成立契約,雙方間應僅為無契約上拘束力之「好意施惠」關係。判斷其區別之基準,除分別其為[[有償行為|有償]]或[[無償行為]]之不同外,並應[[:斟酌]]交易習慣及當事人利益,基於[[行政法: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從施惠人之觀點予以綜合考量後認定之。故非屬契約之「好意施惠」行為,於當事人一方未履行該行為時,受利益之一方並無履行請求權,亦不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條目** * [[無因管理]] {{tag>民法 民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