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子女最佳利益", description="係指法院在處理有關未成年子女案子的時候,法律規定法院要考慮子女最佳利益。在家事事件中,若訴訟無法避免,法院也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進行審判程序,除了法庭的建置逐漸以溝通式家事法庭 ,取代傳統民事法庭較為對立感的設計外,更結合社工、心理、輔導及精神醫學等不同領域的專業資源來協助當事人,同時妥適、統合解決同一家庭間的糾紛,以保障當事人人格尊嚴、性別平等、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 ====== 子女最佳利益 ====== //(best interests of child)// 係指[[:法院]]在處理有關[[:未成年]]子女案子的時候,[[:法律]]規定法院要考慮子女最佳利益。 在[[家事事件]]中,若[[:訴訟]]無法避免,法院也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進行[[:審判]]程序,除了法庭的建置逐漸以''溝通式家事法庭'' ,取代傳統民事法庭較為對立感的設計外,更結合社工、心理、輔導及精神醫學等不同領域的專業資源來協助當事人,同時妥適、統合解決同一家庭間的糾紛,以保障當事人人格尊嚴、性別平等、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意思是法院要站在子女的立場來決定什麼是對子女最有利的,而不是站在爸爸、媽媽或其他家族的立場來看這件事情。 而如果涉及到[[親權]]的[[酌定子女親權|酌定]],子女雖然不是[[:法律]]上的[[:當事人]],卻往往是最核心、最無辜、最無助、最無奈的關係人。縱使他只是個孩子,法院也不會忽視子女的聲音,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同時保障表意權及[[:聽審]]請求權,也會避免讓未成年子女有「如果我選爸爸或媽媽,是不是會對不起另外一個」這種對於父母忠誠的困擾。​ 例如 家事事件法第 108 條規定,法院就[[:酌定]]、改定及變更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在法庭內,或是法庭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的影響,使子女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必要時,也能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讓孩子的聲音,在大人們的爭執中,也能被聽到。​ **相關條目** * [[離婚]] * [[監護權歸屬]] {{tag>民法 家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