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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定著物",
description="非土地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也就是指固定且附著在土地的「物」。例如:未完工之房屋,若其已足以遮風避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就可以算是定著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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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著物 ======
非土地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也就是指固定且附著在土地的「物」。
例如 未完工之房屋,若其已足以遮風避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就可以算是定著物。
== 釋字第 93 號 ==
查民法第66條第1項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其敷設出於繼續性者,縱有改建情事,有如房屋等,亦不失其為定著物之性質,故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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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民法 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