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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從物",
description="同一人所有的甲物及乙物,若就一般交易觀念,甲物在客觀上具有繼續性輔助乙物之經濟效用,而居於從屬關係,即認為甲物是乙物之從物。例如電視的遙控器與電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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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物 ======
//(Zubehör)//
同一人所有的甲物及乙物,若就一般交易觀念,甲物在客觀上具有繼續性輔助乙物之經濟效用,而居於從屬關係,即認為甲物是乙物之從物。例如 電視的遙控器與電視。
[[主物]]與從物的劃分如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則依[[習慣]]為優先考量;從物的處分效果及[[所有權]]歸屬與主物相同。
例如 汽車的備胎、燈的燈罩、腳踏車的鈴鐺、小船的槳、電視的遙控器等皆屬之。
===== 要件 =====
從物一般須具備以下要件:
* **為獨立之物**:主物與從物皆屬獨立之物,從物並非主物的成分,因一物一權,所以主物與從物共有兩個所有權。[[動產]]及[[不動產]]皆能作為從物。
* **常助主物的效用**:依照從物的性質,需恆常性地協助主物經濟目的的效用,從物與主物具有功能性的關聯,並有主從關係。
* **須與主物屬同一人所有**:主物與從物同屬一人,可維持使用該物的便利性,並維護經濟上的利益;主物與從物如分屬兩人,將無法發揮從物的效用,也可能減少主物的效用,所以法律規定主物處分的效力及於從物,以避免減損物的價值及妨害經濟上的效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則依當事人約定。
* **交易上無特別習慣**:一般習慣上如對某物判斷為主物或從物,應優先適用交易習慣,交易上認為裝糧食的麻袋、西式火爐的煙囪並不屬於從物。
**相關條目**
* 物的學理分類
* [[融通物]]- [[不融通物]]
* [[可分物]]-[[不可分物]]
* [[代替物]]-[[不代替物]]
* [[消費物]]-[[非消費物]]
* [[單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 [[特定物]]-[[種類物]]
* 物的法律上分類
* [[動產]]-[[不動產]]
* [[主物]]-[[從物]]
* [[原物]]-[[孳息]]
* 成分
* [[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
{{tag>民法 民法總則 物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