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給付義務 ======
Nebenleistungspflicht
從給付義務又稱「獨立之附隨義務」,係指[[債之關係]]中,[[主給付義務]]外,為確保[[民法:債權人]]之利益(履行利益)能夠滿足之給付義務,而從給付義務,債權人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民法:債務人]][[:履行]](einklagbar)。
===== 發生原因 =====
一般而言,從給付義務發生原因大致上可分為三種:
- 法律上明文規定 \\ 如 民法296條的告知義務([[讓與人]]須傳達必要的文件和資訊給[[受讓人]])、民法540條的報告義務([[受任人]]有報告委任人的義務)、民法541條的計算義務(受任人須將處理委任事務收取之金錢、物品和[[孳息]]移轉給委任人)。
- 基於當事人的約定 \\ 如 雇用人和[[受僱人]]約定受僱人不得在外兼業等。
- 基於[[行政法: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及補充的契約解釋(ergänzende Vertragsauslegung) \\ 如 不動產買賣辦理[[民法:所有權移轉]]登記、[[交付|交付]]名馬的血統證明書等。
**相關條目**
* [[主給付義務]] - [[從給付義務]] - [[附隨義務]]
* 附隨義務
* [[輔助義務]] - [[保護義務]]
* [[前契約義務]] - 履行中義務 - [[後契約義務]]
* [[原給付義務]] - [[次給付義務]]
* [[真正義務]] - [[不真正義務]]
* [[債之發生]]
{{tag>民法 民法債編 給付義務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