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忍受限度論", description=" " ~~ ====== 忍受限度論 ====== 源自日本環境權法理,係指基於利益衡量論之上,加害行為造成侵害,超越一般社會生活上可以忍受之限度時,含有違法性,藉此判斷類似公害事件的侵權行為中違法性(也包括對此[[侵權行為]]本身)能否成立時,應依據被害的狀態、程度,加害行為的情況、公共性及其他諸因素做綜合比較恆量,判斷該事件的受害是否超過忍受限度。 ===== 92 年台上164號 =====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刑法:被害人|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相關條目** * [[人格權]] {{tag>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