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應買公告", description="指債權人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等經3次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應於第2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10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訂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 ~~ ====== 應買公告 ====== 指[[債權人]][[: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等經3次[[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應於第2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10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訂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 特色 ===== 不需要再加價競標、以向[[:法院]][[:聲請]]承買之時間為優先順序、聲請[[:登記]]時間最長為3個月(誰先聲請就是誰的,例外:除非[[債權人]]撤回案件之執行)。 ===== 法源依據 ===== == 強制執行法 第95條 == - 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10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 - 前項3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 第94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承買準用之。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