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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既成條件",
description="既成條件為法律行為成立時,其條件成就與否依已經確定之事實作為條件之內容。 具備既成條件之法律行為之效力,可區分以下方式判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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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成條件 ======
既成條件為[[法律行為]]成立時,其條件成就與否依已經確定之事實作為條件之內容。換句話說,以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經實現''或''已確定不實現''之事實作為內容之[[條件]]。
* 已經實現之事實:例如 甲與乙約定,若丙於今年底前完婚,則贈與乙5,000元,豈知丙早已於年中結婚。
* 已確定不實現之事實:例如 甲與乙約定,乙之子丙若於今年高中律師,則贈與乙機車一部,惟甲乙不察律師考試業於3日前放榜,丙已名落孫山。
縱令[[:當事人]]於法律行為時,不知其成否已經確定,亦非民法第99條所稱之條件。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2861號判例指出:「法律行為成立時,其成就與否業已確定之條件即所謂既成條件,亦即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係屬過去既定之事實者,雖其有條件之外形,但並無其實質之條件存在,…」
===== 法律效力 =====
具備既成條件之法律行為之效力,可區分以下方式判斷之:
|條件內容 |法律行為之效力|
|已成就之停止條件 |同未附條件|
|已成就之解除條件 |無效|
|確定不成就之停止條件 |無效|
|確定不成就之解除條件 |同未附條件|
==== 說明 ====
=== 若既成條件被約定為''解除條件'' ===
我國民法關於既成條件雖未設明文規定,然依據法理,條件之成就於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確定者,該條件若係[[解除條件]],則應認法律行為為無效。(68年台上字第2861號判例)
=== 若既成條件被約定為''停止條件'' ===
依學說認為若約定既成條件為[[停止條件]]時,則該法律行為無[[條件]]。
**相關條目**
* [[民法:條件|條件]]
* [[民法:停止條件|停止條件]]-[[民法:解除條件|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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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法定條件|法定條件]]
* [[民法:既成條件|既成條件]]
* [[民法:不能條件|不能條件]]
* [[民法:不法條件|不法條件]]
{{tag>民法 民法總則 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