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有限合夥", description="以營利為目的,依據合夥契約及有限合夥法共同組織並登記的社團法人。有限合夥的組成方式,必須有一名以上對有限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及一名以上只就出資額負責的有限合夥人;原則上,普通合夥人是實際經營業務的人,而有限合夥人則是未實際參與經營的人。例如:甲、乙、丙三人擬共同成立有限合夥,並約定由甲擔任普通合夥人,乙和丙擔任有限合夥人。因普通合夥人甲是實際經營業務的人,故應對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相反地,有限合夥人乙和丙不實際參與經營,故只就其出資額對合夥債務負責。此外,甲、乙和丙三人應檢附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後,才能開始經營業務,在沒有登記前,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法律行為,否則行為人應負相關刑事及民事責任。 " ~~ ====== 有限合夥 ====== 以營利為目的,依據[[合夥|合夥契約]]及有限合夥法共同組織並登記的[[社團法人]]。有限合夥的組成方式,必須有一名以上對有限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及一名以上只就出資額負責的有限合夥人;原則上,普通合夥人是實際經營業務的人,而有限合夥人則是未實際參與經營的人。 例如:甲、乙、丙三人擬共同成立有限合夥,並約定由甲擔任普通合夥人,乙和丙擔任有限合夥人。因普通合夥人甲是實際經營業務的人,故應對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相反地,有限合夥人乙和丙不實際參與經營,故只就其出資額對合夥債務負責。此外,甲、乙和丙三人應檢附文件向中央[[行政法: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後,才能開始經營業務,在沒有[[:登記]]前,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法律行為]],否則行為人應負相關[[刑法: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