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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本票",
description="係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性票據,無固定的格式,僅須具備《票據法》規定之要件即可稱之為「本票」。由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票據法》第3條) 。只要具備「本票」要件,法院就可認可本票,做出本票裁定。例如:常用在借錢時,或是簽訂合約時,無法馬上收到款項、又怕對方後來拒絕付款,這時就可開立特定金額的本票,若到期對方未依約付款,就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快速進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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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 ======
係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性票據,無固定的格式,僅須具備《票據法》規定之要件即可稱之為「本票」。由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票據法》第3條) 。只要具備「本票」要件,[[:法院]]就可認可本票,做出[[本票裁定]]。
例如 常用在借錢時,或是簽訂合約時,無法馬上收到款項、又怕對方後來拒絕付款,這時就可開立特定金額的本票,若到期對方未依約付款,就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快速進入[[強制執行]]。
依《票據法》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 一旦發票人已依本票付款,要記得向受款人取回本票或確認對方已將本票銷毀,以免對方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NOTOC~~
===== 必要記載事項 =====
* 本票:清楚記載「本票」
* 無條件擔任支付:清楚寫明「無條件擔任支付」
* 金額:以大寫明示票面金額
* 發票人簽名:寫明發票人並經簽名或簽章
* 發票日:明確記載本票簽發日,是「發出」日期,並非付款日期
===== 得記載事項 =====
* 受款人
* 到期日
* 禁止背書轉讓
* 利息
* 其他
===== 不得記載事項 =====
* 不生《票據法》上效力:如記載違約金,則須另依一般民事訴訟請求違約金。
* 無效/無益
* 背書備註
* 執票人得指定付款處所
* 劃記平行線:僅支票有平行線規定,本票並不[[:準用]]。
* **有害記載事項:記載了會使本票無效**
* 違反「無條件付款」之記載:如 記載了有附條件或限制才付款
* 其他
== 票據法 第3條 ==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相關條目**
* [[本票]]-[[匯票]]-[[支票]]
* [[民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提示日]]
{{backlinks>.}}
{{tag>民法 債權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