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本票", description="係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性票據,無固定的格式,僅須具備《票據法》規定之要件即可稱之為「本票」。由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票據法》第3條) 。只要具備「本票」要件,法院就可認可本票,做出本票裁定。例如:常用在借錢時,或是簽訂合約時,無法馬上收到款項、又怕對方後來拒絕付款,這時就可開立特定金額的本票,若到期對方未依約付款,就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快速進入強制執行。" ~~ ====== 本票 ====== 係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性票據,無固定的格式,僅須具備《票據法》規定之要件即可稱之為「本票」。由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票據法》第3條) 。只要具備「本票」要件,[[:法院]]就可認可本票,做出[[本票裁定]]。 例如 常用在借錢時,或是簽訂合約時,無法馬上收到款項、又怕對方後來拒絕付款,這時就可開立特定金額的本票,若到期對方未依約付款,就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快速進入[[強制執行]]。 依《票據法》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 一旦發票人已依本票付款,要記得向受款人取回本票或確認對方已將本票銷毀,以免對方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NOTOC~~ ===== 必要記載事項 ===== * 本票:清楚記載「本票」 * 無條件擔任支付:清楚寫明「無條件擔任支付」 * 金額:以大寫明示票面金額 * 發票人簽名:寫明發票人並經簽名或簽章 * 發票日:明確記載本票簽發日,是「發出」日期,並非付款日期 ===== 得記載事項 ===== * 受款人 * 到期日 * 禁止背書轉讓 * 利息 * 其他 ===== 不得記載事項 ===== * 不生《票據法》上效力:如記載違約金,則須另依一般民事訴訟請求違約金。 * 無效/無益 * 背書備註 * 執票人得指定付款處所 * 劃記平行線:僅支票有平行線規定,本票並不[[:準用]]。 * **有害記載事項:記載了會使本票無效** * 違反「無條件付款」之記載: 記載了有附條件或限制才付款 * 其他 == 票據法 第3條 ==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相關條目** * [[本票]]-[[匯票]]-[[支票]] * [[民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提示日]] {{backlinks>.}} {{tag>民法 債權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