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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查封",
description="為保全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執行法院限制債務人對於執行標的物的處分權的一種執行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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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 ======
為保全[[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執行法院限制[[債務人]]對於執行[[標的物]]的處分權的一種執行行為。
===== 目的 =====
[[行政法:行政機關]]已經查封,即[[財產權|財產]]已經無法進行[[行政法:移轉登記|移轉]],查封的目的是要避免財產脫產,既然已經被查封,就不再進行二次查封。
== 行政執行法 第 16 條 ==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行政法:機關|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 土地登記規則第140條 ==
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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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民事訴訟法 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