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條件", description="「條件」係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亦即發生或實現)或不成就(亦即不發生或不實現),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之一種附款。亦即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發生與否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例如結婚、中樂透、考上國家考試、成年(因為可能未達成年前即死亡)等。 " ~~ ====== 條件 ====== //(condicio/condition/Bedingung)// 「條件」係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亦即發生或實現)或不成就(亦即不發生或不實現),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之一種附款。亦即[[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發生與否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例如 [[結婚登記|結婚]]、中樂透、考上國家考試、成年(因為可能未達成年前即死亡)等。 因此,事實之「不確定性」即為條件之特徵。須注意者,條件本身並非一獨立之法律行為,而係法律行為內容之一部分,亦即當事人原來之意思表示,與對法律行為效力加以限制之意思表示,二者合成為一個法律行為,此種法律行為,即稱為「附條件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否附有條件,應就其實際內容觀察,不得囿於字面詞句,如交易習慣上常用之契約或[[買賣契約|買賣]]「條件」,實際上係指「條款」或「要件」,均非此所謂之「條件」。 ===== 分類 ===== 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為最基本之分類方法,亦為我國民法惟一定有明文規範者(參見我國民法總則編第4章「法律行為」第4節「條件及期限」第99條至第101條)。 * ''[[停止條件]]'':又稱為「開始條件」,指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發生之條件。依我國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 ''[[解除條件]]'':又稱為「終止條件」,指促使法律行為效力歸於消滅之條件。依我國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相關條目** * [[民法:條件|條件]] * [[民法:停止條件|停止條件]]-[[民法:解除條件|解除條件]] * [[民法:積極條件|積極條件]] - [[民法:消極條件|消極條件]] * [[民法:偶成條件|偶成條件]] - [[民法:隨意條件|隨意條件]] - [[民法:混合條件|混合條件]] * [[民法:真正條件|真正條件]] - [[民法:不真正條件|不真正條件]] * [[民法:法定條件|法定條件]] * [[民法:既成條件|既成條件]] * [[民法:不能條件|不能條件]] * [[民法:不法條件|不法條件]] * [[充分條件]]-[[充要條件]] {{tag>民法 民法總則 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