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權利能力", description="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凡是人,都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而且不能拋棄。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就具備,直到死亡為止;胎兒如果將來不是死產,同樣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法人也有權利能力,但會受到法令的限制,而且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婚姻、同居、扶養、繼承等),法人不能享有。 " ~~ ====== 權利能力 ====== //(Rechtsfähigkeit/capacité)// 指享受[[憲法:權利|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凡是人,都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而且不能拋棄。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就具備,直到死亡為止;胎兒如果將來不是死產,同樣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法人]]也有權利能力,但會受到法令的限制,而且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例如 [[婚姻關係|婚姻]]、[[同居義務|同居]]、[[扶養義務|扶養]]、[[繼承]]等),法人不能享有。 **相關條目** * [[自然人]]之能力 *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 * [[責任能力]] *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tag>民法 民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