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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法定利率上限",
description="利率在我國是有法定上限的。依照民法第205條,我國的利率有每年16%的法定上限,若約定年利率超過16%,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信用卡、現金卡的循環信用利率,另依照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年利率不得超過15%。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約定無效,債務人沒有返還義務。原本的法定利率上限是年利率20%,於2021年1月20日修正為16%,於同年7月20日生效。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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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利率上限 ======
利率在我國是有法定上限的。依照[[:民法|民法]]第205條,我國的利率有每年16%的法定上限,若約定年利率超過16%,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信用卡、現金卡的循環信用利率,另依照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年利率不得超過15%。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約定無效,[[債務人]]沒有[[返還]][[:義務]]。
原本的法定利率上限是年利率20%,於2021年1月20日修正為16%,於同年7月20日生效。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 民法 第205條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有些[[借貸關係|借貸契約]]會巧立名目來收取相當於[[利息]]的對價,或是約定[[遲延利息|遲付利息]]將滾入[[本金]]計算,藉此規避法定利率上限的規定,這些約定依照民法第206條、207條原則上[[:違法]],例外在債務人利息遲付一年、經[[催告]]仍不償還時,才可透過[[:書面]]約定將遲付利息滾入本金。
== 民法 第207條 ==
-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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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民法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