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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法定租賃權",
description="指兩造當事人雖未合意成立租賃契約,但因符合法定要件,而當然成立租賃契約之情形。舉例而言:甲在自己所有的A土地上建了一棟B房屋,後來甲把A土地賣給乙,把B房屋賣給丙,並分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和丙之間雖然沒有針對A土地合意成立租賃契約,但因此種情況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的要件,丙就可以主張在B房屋的使用期限內,丙和乙針對A土地有租賃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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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租賃權 ======
指[[:兩造]][[:當事人]]雖未[[合意]]成立[[租賃契約]],但因符合法定要件,而當然成立租賃契約之情形。
舉例而言 甲在自己所有的A土地上建了一棟B房屋,後來甲把A土地賣給乙,把B房屋賣給丙,並分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和丙之間雖然沒有針對A土地合意成立租賃契約,但因此種情況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的要件,丙就可以主張在B房屋的使用期限內,丙和乙針對A土地有租賃關係。
== 民法 第425-1條 ==
-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相關條目**
* [[買賣不破租賃]]
* [[住宅租賃契約]]
{{tag>民法 契約}}